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没有继承人,谁来作为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何主张权利?
2023年3月10日,某银行与王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某银行为王某提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33万元用于购房使用,王某用其名下的、单独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该笔贷款,后王某去世。2023年4月16日,王某户籍地嘎查开具了王某公民死亡火化介绍信。王某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亡故,死亡时无继承人,生前住所地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行向法院提出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法院经审理,指定某民政局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指定遗产管理人有利于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分配,避免遗产成为无人认领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等工作,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较高。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保护遗产安全,并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该起案件是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银行下一步债权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关清马喜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