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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05

推行诚信诉讼制度 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告知我,作为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的诉讼程序,在此,本人郑重承诺……”近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正在大声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

为进一步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民二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并宣读”的规定,先行探索制作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在开庭审理前,法庭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当庭宣读,有效提醒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应当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为庭审营造了严肃的诉讼氛围。

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是科尔沁区法院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提升公众诚信意识、维护司法权威的一项举措,旨在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现象的发生,是净化诉讼环境的一次有力尝试,也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这项举措既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也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妨碍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行为。一旦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勒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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