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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05

他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2023年9月的一天晚上,郑某等一行几人酒后在某KTV喝酒唱歌,期间有人将KTV包厢的冷风机弄坏。结账付款时,郑某一方因冷风机赔偿问题与KTV老板发生纠纷,郑某随即报警。

派出所值班民警邬某某、贺某接到报警后抵达现场进行处置。面对民警的提问,郑某拍桌而起:“是我报的警。”民警见郑某处于醉酒状态,准备传唤其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郑某拒不配合,不但推搡、拉扯民警,还使用过激语言辱骂民警。在这个过程中,贺某警服被扯破、执法记录仪被打落损坏。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邬某某和贺某又呼叫杨某等3名民警增援。增援民警抵达现场后,郑某还在反抗,蹬踹了增援民警杨某的右脚。经医院诊断:邬某某腕关节损伤,杨某腰部损伤、右踝关节肿胀。

办案人员对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实施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两名民警受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

检察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实施暴力的对象、犯罪主观方面、暴力的程度不同。第一、应认真区分犯罪对象。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为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的对象为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袭警罪犯罪对象的范围远小于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第二、应准确界定暴力的对象。袭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狭义的暴力,即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第三、要精准厘清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出于直接或者间接故意的阻碍执行公务,袭警罪的主观方面为意欲侵害警察的人身;第四、要严格把握暴力的程度。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而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暴力袭击”与“暴力威胁”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也是两罪区分的关键。袭警罪中的暴力性质侧重于“主动攻击、主动伤害”,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简言之,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小于袭警罪。本案中,行为人郑某面对警察的依法传唤,在警察将其带离的过程中实施了推搡、拉扯、辱骂及出于消极抵抗的甩手蹬踹等行为,其主观目的在于阻碍警察将其带离,并非要对警察的人身暴力袭击,且客观上郑某未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未达到暴力袭击的严重程度。综上所述,本案中郑某主观上明知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客观上实施了暴力阻碍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鲁新霞梁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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