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一辆红色小轿车在王府大街附近有“炸街”扰民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往现场,并展开调查工作。随后,成功将涉案车辆截获。民警通过初步检查发现该车涉嫌对尾部排气系统进行了非法改装。经民警进一步深挖细查,发现该非法改装车辆隶属某汽车租赁公司。随即,民警依法传唤了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到三大队,配合调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交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将车辆恢复原状。
接受处罚后,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后悔地说,在明知车辆存在非法改装部件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将车辆出租,这是对法律的轻视,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最后,民警依法对租用车辆的两位驾驶人呼某和乌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交警提示:
以下行为均属于非法改装:
1、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等,应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更换不同尺寸的轮毂、加尾翼、加大包围、改灯光、改排气等,均属于非法改装。
3、私自改装的车辆不仅涉嫌非法改、拼装,往往也存在“飙车”、超速行驶、高分贝噪音扰民等交通违法行为,给城市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和噪音污染,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逢疑必查、逢违必罚。被查获的改装车主,须将违法车辆载运至有资质的汽修厂或汽车4S店恢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领回车辆。
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迟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