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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3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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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情况: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2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包(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二、债权转让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将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三、债务催收公告

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转让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宏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30日

债权清单

本金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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