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王丽红(身份证号150104196604050529):郭子兴(身份证号15010420040307161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和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仲裁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5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仲裁公告
阿切(身份证号1501021965030215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公告
包头市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袁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38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30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钰镕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密码函丢失,核准号:J19100141264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支行,账号:154049594270,声明作废。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