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讯日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受理了四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14名当事人的住所地分散在阿鲁科尔沁旗几个苏木嘎查,参加诉讼非常不便。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四起案件具有关联性,案件事实较为清晰,案件具备调解条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联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驱车300余公里到阿鲁科尔沁旗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分别持被告呼某某、萨某某、孟某某、青某等人出具的借据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据中记载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因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按照借据记载的本金数额进行了判决。后当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与借据记载的数额不一致,报请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因该案此前涉及其他案件,双方矛盾冲突非常激烈。根据双方争议的问题和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法官和检察官向原、被告耐心讲解了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向当事人出示、分析了案件的新证据,晓明利害关系,希望当事人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经过反复沟通,原、被告最终就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上述4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再审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多元解纷机制的成效。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在社会基层治理中深化与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打造“法院+”协同解纷模式,积极推动司法调解与依法办案相衔接,聚合司法力量消除矛盾、化解纠纷。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