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16时15分,乌海市海南区发生了一起电动三轮车肇事逃逸事故。胡某某驾驶经营性电动三轮车,沿海南区仁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市场东门处进入道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某扔下车逃跑了。
接到报警后,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海南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为了快速侦破案件,民警迅速调取周边各个方向路段的公共视频进行排查比对,发现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并没有登记信息。于是,民警进行了走访,发现附近有坐过该车的乘客知道胡某某的联系方式。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给胡某某打电话,说要乘车去一个地方,胡某某没有任何防备,到达指定地点后被民警查获。
当事人胡某某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侦破逃逸案件,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打击了肇事者的违法行为。
(雍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