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某驾驶小轿车从高速引线与三线十字路口由北向南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着。此时,林某驾驶三轮车沿连接线从西往东行驶,路过该路口时没有遵守红灯禁行指示反而执意通行,结果与小轿车发生了碰撞,三轮车因惯性失控撞向轿车车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轮车驾驶人林某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杭锦后旗大队民警认定林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慎重对待每次出行。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