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13时7分,在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札萨克图西街,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交叉路口处时,眼看红灯已经亮起,却不顾安全径直加速行驶,没想到在十字路口中央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苏某本人也受了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苏某应当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胡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广大驾驶人一定要按照规定车道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闯红灯。同时,安全头盔是大家在日常出行时容易被忽视的“细节”,细节关乎生命,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出行,驾乘电动车请自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