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师法治教育  护航职业院校发展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相同还款责任“三户联保”需谨慎  一户违约三户还失信受限出行难主动打款把钱还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4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29

失信受限出行难主动打款把钱还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头讯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包头某职业学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出限制消费令后,该学校主动还钱。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包头某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九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包头某职业学校支付原告李某某工程价款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该学校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

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置之不理。法院便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查封了部分教学用地,并对杨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杨某某被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后无法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出行非常不便,学校教师工资也无法发放。此时,杨某某才真正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案款打入自己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随后,承办法官依法解冻银行账户、解除对杨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

法官说法:

“限高令”即限制高消费令。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此类“限高”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蓉)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