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感谢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感受到法院执行的力度和温度。”近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一面写有“严格公正执法、热情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执行局法官手中,表达对执行法官的诚挚谢意。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科尔沁区法院判决被告申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本金26300元及利息18496元,判决生效后,三位被告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原告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某行踪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申某某采取拘传措施,执行到位26300元。近日,申请人刘某某再次来到执行局,表明后续没有收到3名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剩余案款。
执行法官再次查寻,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仍处于“失踪”状态。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申某某名下财产及行踪,发现申某某也是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划扣其银行存款,申某某的行踪也一直未被发现。
经过执行局不间断的努力,终于通过“草原执行110”找到被执行人申某某,并将其拘传回执行局,但申某某表示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只是担保人,也已经帮忙偿还了一部分案款,不应该再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并拒绝给付剩余案款。
该院执行局局长王宝玉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向申某某释明担保责任,告知其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虽然其是担保人但也是被执行人,如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也会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这些后果不仅会对其有影响,也会对其子女造成一定的影响。终于,被执行人申某某意识到不配合法院执行产生的严重后果,便偿还了剩余案款。
法官提示:
作为担保人,一旦签字就要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就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了解为他人担保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可碍于亲情、友情,盲目提供担保,更不能对法院判决视而不见逃避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谭佩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