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上一秒还在那试手机,下一秒人都跑出门了”。无奈演技再精湛,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
事发当晚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来到某通讯店内,说要购买手机,随后谎称要到店外查看手机性能。趁着夜幕,他拿上手机飞快逃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该嫌疑人抓获,并将手机归还给店主。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70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被告人闫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纵观本案,闫某某盗窃的行为较为特殊,他所采取的方式并不是我们平常对盗窃罪所理解的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实施财物的转移占有,盗窃并不一定都是在秘密的环境下进行的,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既包括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公开盗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恩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