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上明确标注有准驾车型,驾驶人需按照规定驾驶车辆,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被罚款记分,还要被行政拘留。
11月30日零时45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胜区大队民警在东胜区铜川镇长青线18公里处道路执勤。在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安全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辆驾驶人吕某某神情慌张,磨蹭了一会儿,只出示了行驶证,称其忘带驾驶证了。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驾驶人吕某某持有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而其驾驶的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驾驶这种类型的车辆必须持有“A2”等级或以上的驾驶证,显然吕某某并不具备驾驶资格,构成了准驾车型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
后经办案民警的进一步调查,发现2020年4月、2020年5月和2022年12月,吕某某都因准驾不符被东胜区交管大队和达拉特旗交管大队处罚过。11月30日,吕某某再次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在道路上行驶。
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对吕某某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9分,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其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刘跃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