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明明已经买过酒驾的“单”,却不吸取教训,依然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触碰酒驾“高压线”。
8月13日,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胜区鄂托克街工商银行门前道路行驶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胜区大队岗勤三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11月19日21时26分,张某饮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胜区民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美珠花园售楼部门口时,再次被东胜区交管大队岗勤三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 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交管部门给予张某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刘跃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