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23时28分,戴某某驾驶着三轮车途经赤峰市宁城县大明富和路口,此时红灯亮起,戴某某瞧见四下无人,就想着闯红灯快速通过,于是毫不犹疑驾驶三轮车直接冲出。此时,刘某驾驶着白色小轿车也恰巧经过该路口,只听“砰”的一声巨响,三轮车与白色轿车在路口相撞,三轮车被撞翻,戴某某被甩出车外重重地摔在马路上。
民警在处理该起事故时,戴某某懊悔地说:“虽然看到红灯了,但是觉得趁着天黑,可能也没人能看清自己,就闯了个红灯,没想到就这几秒的功夫还撞车了。”
小轿车驾驶人刘某说:“当时路口是绿灯,没想到会有闯红灯的,要不是躲得快,那后果肯定相当严重。”
通过调取路口视频资料,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叙述,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宁城县大队认定: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苏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