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酒后没有驾驶车辆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驾驶人杜某涉嫌醉酒驾驶,而与其同车的李某构成共犯被刑事立案,这也是交管部门查获的较为典型的违法行为。据了解,当晚,李某驾车载着杜某到饭馆就餐,期间俩人共同饮酒。饭后,杜某要求驾驶李某的车辆,而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而是默许了杜某的建议。之后,杜某驾车载着李某沿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车辆所有人李某明知杜某已经饮酒,仍将车辆交由杜某驾驶,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目前,杜某、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交警提示:即使未酒后驾车,有以下几种行为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请广大驾驶人朋友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情形出现。
(王永明张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