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7时40分,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对一辆出租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时,检测仪突然“报警”。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出租车驾驶人张某涉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执勤交警向车上的乘客作出解释后,帮其换乘了其他车辆。
出租车驾驶人张某称,昨晚他和朋友在烧烤大排档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和啤酒。次日早晨,张某照常出车。他自己觉得睡了一晚没事了,而且白天交警也不会查酒驾。
张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交管部门给予张某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