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惊魂未定严重超员  驾照吊销酒驾肇事找人“顶包”参与者均受到处罚他乡务工几杯酒  却把“安全”抛脑后货车还能变卧铺如此超员可不行正反事例相比较戴好头盔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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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2

酒驾肇事找人“顶包”参与者均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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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并且肇事逃逸,事后竟然找人顶包来逃避处罚。5月30日21时许,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宁城县大队接到报警称,宁城县汐子镇工业园区路段发生事故,轿车与面包车相撞,交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民警发现事故现场一片狼藉,碎片满地,面包车停靠在路边,轿车翻倒在路中间。在对两车驾驶人进行简单询问以及酒精检测时,孟某某自称是轿车驾驶人,但是,孟某某言语闪烁,叙述的内容前后不一;而乘车人王某,在面对问询时竟也是一问三不知。民警凭借职业敏感,对驾驶人及乘车人叙述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遂将相关人员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面对民警的询问,孟某某与王某无法说出事故发生的经过,并且两人的讲述存在较大出入。随后,民警通过调取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了孟某某与王某的“顶包”行为,而真实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另有其人。在证据面前,两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事发当晚,孟某某、王某两人接到了郭某某的电话,其称自己与张某某喝酒后,张某某驾驶轿车行驶到工业园区路段时发生事故,现在两人已经离开了现场,需要孟某某与王某来这里,给他们俩顶包。孟某某、王某两人觉得应该不会被识破,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交管部门对张某某因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郭某某、孟某某、王某三人因提供虚假证言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驾上路,找人顶包是违法行为,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又害己。(苏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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