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惊魂未定严重超员  驾照吊销酒驾肇事找人“顶包”参与者均受到处罚他乡务工几杯酒  却把“安全”抛脑后货车还能变卧铺如此超员可不行正反事例相比较戴好头盔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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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2

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惊魂未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当时感觉和挂车的距离挺远的,左转弯的时间应该足够了,没想到还是撞上了!”经历了这起惊险的交通事故后,六旬老人陆某惊魂未定地说着。

5月20日,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巴林左旗大队接到报警称:辖区国道305线一辆挂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严重碰撞,有人受伤。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一辆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马路边,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被撞翻在路边的排水渠内,围观群众议论纷纷。通过视频画面看到,事发时,六旬老人陆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国道305线由北向南左转弯,与此同时,董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其右侧方直行。两车相遇时,即使挂车司机已经提前鸣笛示意,陆某也未让右方直行车辆先行,而是直接加速从重型半挂牵引车头处穿行,三轮电动车尾部被撞后,陆某连人带车翻滚数十米,须臾之间的“擦肩而过”差点造成陆某被碾压的后果,场面可谓惊险至极。

事故发生时,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虽因转弯未让直行且未佩戴头盔,头部和腿部均有受伤,但伤情并无大碍;挂车车速尽管有些快,不过驾驶人及时采取了避让措施,仅造成挂车右侧车头部分损坏。

交管部门认定,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挂车司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文明无需成本,争抢却有代价。请广大驾驶人牢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行车准则,确保行车安全。骑乘电动车一定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是驾驶人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张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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