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17时,崔某在朋友聚会时大显身手,用56度的白酒腌制了一道酒香浓都的醉蟹,崔某食用了大概一斤左右。饭后,崔某驾驶小型汽车从朋友家出发,在20时41分,遇到正在开展夜检夜查专项整治行动的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在进行检查时,闻到崔某满口酒气,崔某连忙表示没有喝酒,只是吃了些醉蟹。
随后,执勤交警对崔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3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崔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满12分、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交警提示:食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食品或药品达到一定量时,可达到交通法规上规定的“酒后”,甚至“醉酒”的标准。大家在食用果啤、醉蟹(螺、虾)、啤酒鸭等含有酒精的食物后,一定不能驾驶车辆,切勿心存侥幸,莫让“酒驾”吃出来。
(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