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通辽市科尔沁区杨某系个体经营者,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齐某共计借款390000元,约定借款截至日期2017年9月15日,借款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还款。齐某无奈之下,将杨某诉至法院。由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明确,通辽市科尔沁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为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齐某的权益,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与此同时,为了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真正化解,案件承办人多次与他们交谈、沟通,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杨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齐某45万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齐某也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
该院在审判过程中实行“调解”,在执行过程中也实行“调解”,既确保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化解双方矛盾,“利剑”与“软绳”共用,实现司法权威。 (贾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