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晓军、吴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利息及罚息339002.86元(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本息合计889002.86元;按照月利率16.5‰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被告以其所有的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滨河馨居1#楼11层1-1101室房屋(房权证号108021214858,他项权证号10841309048)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刘宝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秀连诉你与张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鄂尔多斯市景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景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军货款552308元及逾期利息(以55230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32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景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