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
(身份证号15010519910117511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3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19年1月25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