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松岳、陈晓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晟基置业有限公司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8)内0105执异1853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晟基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2018)呼北证执字第26号公证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马占清、任金莲: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占清、任金莲、段光、赵丽、段长胜、李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于靖泉: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616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审判庭(307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7389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73897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门海峰、文立中:
本院受理额日定门肯申请执行门海峰、文立中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门海峰所有的位于新城区新华东街团结小区东区16号楼4层4单元8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高阳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颖洁与被执行人张玉娟和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民初2674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玉娟对本院冻结其卡号为6222621510000070103的交通银行卡中92852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张玉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限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