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和:
本院受理原告汪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景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汪才的借款人民币1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张珠日河(张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牛英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英臣、吴梅花、安志辉、张涛、王成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吴梅花、安志辉、张涛、王成屿就(2018)内05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对牛英臣所欠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海金花、吴三青(吴三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576号原告张华勇诉被告海金花、吴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华勇借款8000元,支付利息12220元,本利合计20220元;二、被告海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华勇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高占江:
本院受理原告钟伟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1200元(10000元×6%×2年),共计1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巴荣陶、王春燕:
本院在执行韩永星申请执行巴荣陶、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7)内0802执1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