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萍、何彦、张梦雪、刘瑞霞、内蒙古乾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黎与被执行人刘瑞霞、何彦、内蒙古乾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黎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何萍、张梦雪、刘瑞霞、何彦、内蒙古乾通商贸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254号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家古闽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秀珍、黄亚禹、内家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戴洪九: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哲里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闽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秀珍、黄亚禹、内蒙古闽景商窗有限公司、戴洪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北琛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内家古闽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秀珍、内蒙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戴洪九,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445、446号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杜学成、赵杰: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杜学成、赵杰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以(2020)内0102执2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文化商城1-2层128号房产。因上述房产经过第一次、第二次拍卖且均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杜学成、赵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文化商城1-2层128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赵庆宁: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树军,被上诉人张云庭、刘文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王进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撤销鄂(2022)内06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王进喜支付保险费4916.57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刚诉被告刘建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145.81元;二、原告在主张债权期间所产生的路费等费用暂记1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