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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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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文:

原告许福与被告王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许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张阿拉坦巴根(张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98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4445元,利息32208.73元(24445元×1.5%×87.84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8日),本息合计56653.73元;二、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自2022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7元,由被告张阿拉坦巴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永平、何小明、胡日查、张玉红、额尔德木吐、刘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额尔敦扎卜、领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0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夫妇偿还在珠日河分社信用贷款一笔,本金:16041.86元,利息:5812.35元,本息合计:21854.2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剩余利息直至借款人到前台还清贷款止;2.要求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6041.86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宋栓柱、内蒙古宏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0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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