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许洪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00元,利息68652.65元,本息合计117552.65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6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8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23‰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丽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王丽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7540.16元,本息合计207540.16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凤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凤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66873.73元,本息合计111873.73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23‰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韩跃天: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468号原告田梅雪与被告韩跃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跃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梅雪借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韩跃天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田梅雪以未偿还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田梅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9元,由被告韩跃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