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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侯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郝金兰与被告侯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郝金兰支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侯小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倪仁兰诉被告王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倪仁兰电料款234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0元,原告负担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太爱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0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郝宏伟、鄂尔多斯市瑞宇圣科消防有限公司:

温凯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宇圣科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温凯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郝宏敏、郝宏伟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郝宏敏、郝宏伟为温凯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宇圣科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内060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包永财、韩玉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327号原告齐天鸽诉被告包永财、韩玉花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89000元(2010年2月25日至2022年7月5日,共148个月零10天,30000元×2%×148个月零10天+(30000元×2%÷30×10)= 89000元)本息合计:119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2%计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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