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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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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审理的段晓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1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责令限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曙光小区2号楼1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段晓斌名下。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大黑河回迁安置房1、2号楼项目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兄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光品、原审被告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大黑河回迁安置房1、2号楼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5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杨晓强、单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晓强、单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02民初8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谢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14506元;二、被告谢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32元,由被告谢红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洪亮亮、李玲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兴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徐兴刚撤诉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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