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静:
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史静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2744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所欠购房款本金42744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2%的利率、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郝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焕柱诉被告郝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金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康焕柱劳务报酬人民币20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吴胡和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武雄威诉被告何长梅、吴胡和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王艾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266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王艳红、杨胜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被告王艳红、杨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林纳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