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萨日娜、刘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萨日娜、刘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韩咏梅、孟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咏梅、孟永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乔艾、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赋、李涛与被告乔艾、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7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阿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李阿斯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阿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罚息2683.05元,以上合计32683.05元;二、被告李阿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42元,由被告李阿斯冷负担6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阿斯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