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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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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小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鲍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小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19549.43元,利息、罚息共计15164.27元,以上合计34713.7元;二、被告鲍小雨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66元,由被告鲍小雨负担6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小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鲍小霞、赵利军、张秀英、王建平、火红利、白先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小霞、赵利军、张秀英、王建平、火红利、白先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内0105民初13262、132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孙云、王龙、杨存良、高殿清、李海芬、康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云、王龙、杨存良、高殿清、李海芬、康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董拉弟、郝利娜、谢瑞雪、胡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拉弟、郝利娜、谢瑞雪、胡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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