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5年8月23日,被告田某出具收条,写明“田某收到张某现金15万元整(拾伍万圆)帮忙办理呼铁局正式工作。如办不成全款退回”。同日,原告向被告田某账户存款15万元。后因工作未落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法官评析:
原告向被告田某支付15万元,试图通过花钱找关系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呼铁局的正式工作,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原告的给付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的主张,理应不予支持。最终,本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如若违法,当自行承担后果。 (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