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托海讯2013年4月,范某与陆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以1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陆某位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的一套房屋。范某先行支付了13万元房款,拿到房屋钥匙和产权证书后搬入其中。2016年8月份,范某发现陆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人诉至法院,名下房产被查封保全,此时陆某也下落不明。随即,范某向鄂温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查封,判令陆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买卖的完成标志是办理过户手续,在范某、陆某二人没有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范某、陆某二人的房产转让合同,不能对抗法院的依法查封行为。本案中,范某只能另案向陆某追究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范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一、购买房屋时,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约定交付房款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为防止房屋过户手续办理不能,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弥补受害方因此造成的损失,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王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