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讯近日,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杨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因于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30日于某起诉杨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于当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杨某的30头牛查封。林西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杨某分期偿还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杨某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在查封期限内,杨某擅自将查封的30头牛变卖,且所得款项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某。随后,法院将杨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请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的财物,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仍擅自变卖,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将借于某的借款及利息全部偿还,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以案释法: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杨某明知司法机关对相关财产已查封,仍予以变卖,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应受到依法惩处。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杨某被迫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案件的执结,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