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家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石女士,在相关部门办理低保时,被告知其是某公司的监事,不能办理低保。石女士很是纳闷,对此她并不知情,随即,她根据公司注册的营业地址来到该公司想问个究竟,谁知注册地址上并没有该公司,于是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石女士提供的公司信息,昆区法院民三庭办案法官在工商管理部门查阅了该公司的设立信息,2016年1月25日,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袁某某提交公司设立材料办理公司设立事项,设立材料中,有石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公司监事一栏中,且标注石女士的职位是监事。同时,在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监事任职文件中,均有石女士是公司监事的内容。后本院依法公告开庭审理,经审查,石女士从未将身份信息交由该公司的人,且并不认识该公司的人,所以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石女士姓名权的行为,并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监事变更登记的申请,根据石女士的赔偿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石女士损失1000元。
法官评析: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姓名权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也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