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21时36分许,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乌达大队执勤民警在乌达区住宅楼路口附近路段夜查,一辆黑色小轿车在交警示意接受检查时,并没有停车,反而驾驶车辆快速驶离,执勤民警立刻呼叫下一个路口警力将其拦停。在驾驶人打开车窗的一瞬间,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驾驶人浑身酒气、神情恍惚,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该驾驶人自称:“当天由于心情不好,就在车里喝了酒。”交警当场戳穿了他的谎言,告知其交警一路跟随他,他根本没有在车里喝酒的时间。于是,交警将其带至大队进行询问。该驾驶人终于如实供述,他是在一家火锅店喝的酒,酒后开车回家被交警查获。他自称和交警是“老熟人”了,并说:“我已经三四次醉酒驾驶了,也不怕你们了。”交警仔细一看果真是“老熟人”,原来该驾驶人刘某确实已经是第三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乌达大队查获。
经检测,驾驶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驾驶人刘某2019年5月因醉酒驾驶被乌达大队查获,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9月其又因醉酒驾驶被乌达大队查获,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2022年5月6日,其再次因为醉酒驾驶被查。民警在对驾驶人刘某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发现,从2018年5月2日开始,其除有上述三次醉酒驾驶经历外,还有两次饮酒驾驶、且期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期间又无证驾驶五次的违法经历。因驾驶人刘某屡次被查仍不悔改,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陈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