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内含大麻素成份的电子烟案件。
2021年7月1日,被告人简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20支“上头电子烟”贩卖给被告人索某某,索某某在吸过“上头电子烟”后觉得自己“脑子迷糊”,通过看抖音得知这种“上头电子烟”里面含有大麻素,并在2021年7月3日至7月18日,先后5次将从简某某处购买的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贩卖,其中4次卖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同样在明知“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大麻素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4日至7月18日,先后3次将从索某某处购买的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贩卖给富某某。
海拉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胡某某、索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明知其出售的电子烟中含有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海拉尔区法院依法作出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索某某、胡某某、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
法官提醒: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上头电子烟”是毒品不是烟,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本质是吸毒,将被处以拘留等处罚,制作、贩卖的行为都涉及违法犯罪。且合成大麻素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危害性更大,应警惕电子烟中夹带毒品的新型毒品犯罪,切勿因好奇触犯法律。 (李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