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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03

帮助网络诈骗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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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4日2时至8时期间,被害人关某通过手机软件SO UL认识了一名陌生女子,后添加其Q Q进行视频裸聊,对方将其裸聊的视频录制下来后,以此要挟被害人关某转账。被害人关某因害怕裸聊的事情被别人知道,于是,向对方的银行卡转账12笔,共计人民币223888元。2021年10月底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出租、出借银行卡、支付宝是违法行为,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其女朋友卢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关某案中的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589814.88元,并从中获利近万元。

近年来,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增多,帮助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2021年以来,该院依法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6起,惩处罪犯46人。绝大部分被告表示,并不知晓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也构成犯罪,正因法律知识的短缺,使其走向犯罪的道路。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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