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林芳崔馨元)按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男方在婚姻初步约定后需要为女方提供彩礼。现实中,男方给女方彩礼并不意味着能走进婚姻殿堂,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没有领结婚证的双方分手后,男方因索要彩礼将女方诉至法院。
原、被告于201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自由恋爱。2020年10月,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可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需要由男方给女方彩礼。基于这一习俗,原告在举办婚礼前给了被告10万多元的彩礼钱。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吵闹,最终到了分手的地步。分手后,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该返还彩礼,故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及时、妥善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婚宴,彩礼钱也已经用于购买首饰、家具及拍婚纱照等花费,不应予以返还。其对彩礼的数额没有异议。
调解无果后,该院立案庭速裁第二团队及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达拉特旗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举办婚礼到分手,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期间也有部分生活花费、支出,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多元,法院在核减首饰、家具及拍婚纱照的钱数后,酌情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彩礼钱。
法官说法:
以上所述的“返还”并不代表“全部返还”,具体要看详细案情。自古以来,婚姻嫁娶不能单单以法律来约束,还要照顾风俗人情,因此,彩礼返还多少,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及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流向、双方的责任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法官希望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不要一时冲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不要将情感表达变成物质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