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女、无业)犯诈骗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以帮被害人李某儿媳妇办理幼儿园工作为由,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6月9日至10日在其玉泉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4笔转账给被告人苏某人民币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帮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35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实行并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