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一位愁容满面的中年女士甲来到包头市宏鉴公证处,向值班的公证员咨询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收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涉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
甲向公证员讲道,其与丈夫乙结婚已经10年,孩子8岁了,乙于半年前去世,名下有婚前房产一处,系乙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乙的名下。8年前,他们夫妻俩将该房产出租,每年租金所得10万元,都存入乙名下的专门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中,现在共有80多万元,乙的父母亲也对此知情。在多年的对外租赁过程中,遇到房产需要修缮、添置设备等时,也是他们夫妻俩共同完成的。现在乙去世,在准备办理继承财产手续时,乙的兄妹提出,出租房产所得这些租金应该是乙的个人财产,甲无权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先分配其中的50%和剩余的50%再由乙的所有继承人继承,应该直接由乙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理由是出租的房产就是乙的个人财产,所得租金也应该和出租的房产一样,是乙的个人财产。甲为此很苦恼,便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收租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乙的个人财产?自己可以得到其中的多少?
以案释法:
听完甲的陈述后,公证员告诉她,如果其陈述属实,那么,涉及到的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收租金肯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可以要求先分割其中的50%,剩余的50%再由甲与其子、乙的父母共同继承,份额一般平均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26条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26条则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属于乙的婚前财产租赁所得,完全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包头市宏鉴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