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宋利彪与被告刘国良、李晓飞、刘振飞、周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宋利彪与被告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红霞(又名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艳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红霞偿还原告高艳来欠款本金2200元,支付利息660元;偿还原告从2018年2月18日到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红霞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锐、杨润姚、亢杰、卢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锐、杨润姚、亢杰、卢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饮食服务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饮食服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静、张蕴梅
我院受理的李小军申请执行刘静、张蕴梅(2015)呼仲执证内字第59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张蕴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便民市场-1层1001号商业房地产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3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申请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所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经计算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所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1627097..5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857939.88元,合计2485037.38元。现公告送达内财信达专审字(2018)第60号专项审计报告,如对上述专项审计报告有异议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提出异议,逾期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