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湾讯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周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向秦某借款本金30万元,约定月利率1%,周某一直未还,秦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在开庭时,周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周某偿还秦某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秦某申请执行后,周某一直以自己在外地经商为由,拒绝到案申报财产,经申请人秦某提供财产线索,在薛家湾镇周某名下,有一套房产,面积140多平方米,执行法官依法查封该房屋后,通过电话联系周某,周某辩称:该套房产属于其唯一一套房产,拒绝配合执行。
当办案法官站在周某家门口要强制撬门开锁时,躲在家中的周某此时慌了神,连忙开门认错,积极联系申请人秦某,与秦某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面对生效判决,要积极履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不是逃避执行的理由,在符合相应的执行条件时,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可以执行。 (赵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