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是否属于彩礼?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中“网签”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受到法院传唤拘留“黄昏恋”须谨慎故意伤害被判刑唯一一套住房不是逃避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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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4

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是否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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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宋宏颖通讯员史红立)近日,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6年,两人经人介绍后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曾通过银行汇款,借款给女友杨女士人民币2万元,后又给杨女士现金1万元,用于购买准备结婚的衣服和化妆品,2017年5月1日,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当日,王先生向杨女士给付礼金5万元,本来两人即将开始一段幸福生活,然而次日,杨女士却不辞而别,王先生对此始料未及,经过多方寻找,终于与杨女士见了一面,此后又杳无音信,王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女士返还彩礼8万元。

法官评析:

王先生的主张并非都属彩礼的范围。王先生与杨女士恋爱期间所买的衣服化妆品等系为增进两人感情所买,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为,因此不属于彩礼的范围,而王先生提出的借款给杨女士2万元的主张,因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因此,原告主张的返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非因缔结婚约所为,系因风俗习惯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也不应当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彩礼的范围;王先生于结婚当日向杨女士给付的礼金5万元,系基于风俗习惯为与杨女士缔结婚约所给付的,应当属于彩礼的范围。

结合该案案情,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数额较大,双方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法院酌定被告杨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彩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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