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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4

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双河讯今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马某同某厂物资部库管员刘某某、保安队长郭某某、质量保证部班长柳某密谋由厂内盗窃残极炭块一事。四人分工负责,马某负责在盗窃环节中联络其他三人、找买家、卖后分赃;库管员刘某某负责在拉运物资登记和物资出门证上做手脚;保安队长郭某某负责在拉运大车进出厂必经的保安岗登记上做手脚;质量保证部班长柳某负责删除有关盗窃的残极炭块过磅电脑记录和磅房留底的纸质磅单的销毁。

几人分工后,于今年1月22日,马某伙同刘某某、郭某某、柳某,从厂内盗窃了一拖挂大车残极炭块,净重56.72吨,随后,卖给了二道贩子乔某某,卖得赃款153161元。马某分给刘某某、郭某某各20000元,分给柳某25000元,剩余赃款归马某一个人。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6.72吨残极炭块价值人民币118998元。之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马某同某厂物资部库管员刘某某、保安队长郭某某、质量保证部班长柳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厂内残极炭块56.72吨,价值人民币118998元,数额巨大,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马某同某厂物资部库管员刘某某、保安队长郭某某、质量保证部班长柳某四人密谋盗窃厂内残极炭块,库管员刘某某、保安队长郭某某、质量保证部班长柳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与马某互相勾结,秘密窃取厂内残极炭块56.72吨,价值人民币118998元,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马某、刘某某、郭某某、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马某纠集刘某某、郭某某、柳某三人。案发时,刘某某、柳某的身份均为劳务派遣,郭某某是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厂内担任保安队长。四人在盗窃过程中明确分工,刘某某利用库管员的工作便利,在马某盗窃残极炭块时的拉运物资登记及物资出门证上做手脚;郭某某利用保安队长的工作便利,在马某拉运大车进出厂必经的保安岗登记上做手脚;柳某利用质量保证部班长的工作便利,删除了马某有关盗窃的残极炭块过磅电脑记录及磅房留底的纸质磅单的销毁,后由马某将残极炭块销赃后四人分赃。四人共盗窃残极炭块56.72吨,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998元,数额巨大。刘某某、郭某某、柳某三人在伙同马某窃取残极炭块时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并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庞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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