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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布仁白乙尔、春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东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506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卫东云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400元(2016年11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10000元×2%×17个月),本息合计13400元;2018年4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范守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永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杜永祥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000元,逾期利息630元(9000元×0.5%×14个月),合计963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0.5%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范守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金龙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逾期利息4200元(60000元×0.5%×14个月),合计6420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0.5%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东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段东生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5520元(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计28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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