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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侯根柱、路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浩、苏博:

本院受理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内0121民初4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砼款1231735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193154元(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至立案之日为193154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裴永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裴永俊与被上诉人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334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璐:

本院受理原告阿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吴德力根白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吴德力根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德力根白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066号判决书(一、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14150元,支付利息4576元【(12950元×2%×16个月(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1200元×2%×18个月(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2月18日)】,本息合计18726元;二、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2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泽东、王文甜、高君、王艳芬: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9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刘外姓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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